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5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50%。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 3.0 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 3.0 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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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3.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5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3.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3.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50%。 |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3.0合同的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3.0合同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30年